吉建消〔2020〕11號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長春新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人員業務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規范檢測機構管理,促進我省工程質量檢測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國辦函〔2019〕92號)文件精神,現就開展全省工程質量檢測技術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和檢測機構動態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檢測技術人員崗位培訓考核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技術人員,應具有與檢測業務相關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并經崗位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檢測活動及在檢測報告上簽字。
(二)各檢測機構可根據自有檢測資質,自主開展崗位培訓考核工作,培訓考核合格人員由檢測機構發放企業崗位證書。檢測機構也可以在全省范圍內擇優委托其他具備培訓考核能力的檢測機構,對本單位檢測技術人員開展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三)檢測人員崗位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堅持“誰培訓、誰考核、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由培訓考核發證機構對其培訓考核發證工作質量承擔主體責任。
(四)檢測技術人員崗位培訓考核主要進行實際操作科目測試。實際操作測試應執行全省統一標準,由兩名考核人員負責考核,并按操作標準進行全程錄像,視頻應至少留存5年備查。考核人員應具備所從事考核工作范圍內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連續從事檢測工作五年及以上。
(五)通過崗位培訓考核實際操作科目測試的人員,由考核機構按照全省統一樣式,發放檢測技術人員崗位證書(見附件1)。檢測技術人員崗位證書信息,由所在檢測機構及時上傳到吉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作為人員持證上崗的依據。
(六)全省各檢測機構應于2020年8月1日前,應配備滿足本單位資質要求數量的、具有崗位證書的檢測技術人員。對于人員不達標的檢測機構,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下達整改通知,并督促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工作。
(七)加大培訓考核人員抽查抽測力度,對在考核中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或經抽查抽測發現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不具備檢測專業技術能力的人員發放崗位證書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予以通報,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記入建筑市場不良信用信息或“黑名單”。對考核人員取消三年考核資格,記入建筑市場不良信用信息。對檢測技術人員撤銷崗位證書。
二、檢測機構動態核查
(八)2020年9月1日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分地區組織開展全省檢測機構動態核查工作,實地核查每戶檢測機構檢測技術人員配備、檢測設備配備、各種規章制度建立、2020年檢測合同簽訂及檢測報告出具等方面內容,對于達不到資質標準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資質標準的,撤銷其資質證書。
(九)實地核查前,核查組將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檢測機構取得崗位證書且錄入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檢測技術人員,按20%比例進行隨機抽取確定現場實操抽測人員。對于抽中的人員,在實地核查時,逐一進行現場實際操作,對達不到考核標準的人員撤銷其崗位證書,對其所在的檢測機構50%檢測技術人員進行追加抽查。追加抽查仍有達不到考核標準的人員,且合格檢測技術人員數量達不到資質標準的,按第(八)條處理。
(十)動態核查中發現檢測技術人員在檢測活動中有弄虛作假、惡意修改檢測數據等違法行為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撤消其崗位證書,五年內不得申辦證書;情節嚴重的,終生不得從事質量檢測工作。
(十一)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所轄區域內開展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檢測技術人員開展日常抽查抽測工作。
附件:1.工程質量檢測技術人員崗位證書樣式
2.崗位證書編碼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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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7日